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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面构建安全生产“互联网+举报”模式

2024-04-04 23:13:27 来源: 人民网-山西频道 作者:
摘要:(记者麻潞)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规范举报处置办理等工作流程,构建

(记者麻潞)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规范举报处置办理等工作流程,构建纵向省市县三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

山西将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可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厅长(局长)信箱、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实施办法》指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各类举报渠道,企业要将举报电话、网址、微信小程序码张贴在显著位置或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撕毁、涂改。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事项。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对涉及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受理、交办。对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已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

同时,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和报告奖励制度,在内部公示举报受理方式,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激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事故隐患。针对企业对从业人员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员工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举报要依法依规核查处理。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事故调查中当事人反映的线索应当实地核查,核查时限不得超过6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时限不得超30日。

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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